新《纪律处分条例》对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具体规定如下:
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
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热衷于搞舆论造势、浮在表面
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、以文件落实文件,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
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、官僚主义行为
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,贯彻执行、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
给党、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造成重大损失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
不敢斗争、不愿担当,面对重大矛盾冲突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
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
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失职失责
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违规干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
包括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、土地使用权出让、政府采购、房地产开发与经营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、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。
违规干预插手司法活动、执纪执法活动
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、打招呼、说情,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、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。
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、项目立项评审、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
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,不按照规定报告或登记行为的处分规定。
在公务活动用餐或者单位食堂用餐管理、机构编制、信访工作、执行党纪、问责、统计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
具体行为包括公务活动用餐浪费、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、违规干预和插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、违规干预和插手统计工作和执纪执法活动等。
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
包括泄露组织秘密、涉外工作违规等。
这些规定旨在严肃党的纪律,确保党员干部在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,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,防止和纠正形式主义、官僚主义等不良风气。